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7年度朴簡字第52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朴簡字第5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蔡山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蔡錫輝 等間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08年3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
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4,01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
0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
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孫偲綺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李珈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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