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07年度橋小字第1246號民事判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橋小字第1246號
原   告 交響苑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洪健雄
訴訟代理人  郭子揚
被   告  何紫瑄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3月27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貳仟伍佰捌拾壹元,及其中新台幣壹
萬零肆佰貳拾貳元自民國一0七年十一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其中新台幣壹萬貳仟壹佰伍拾玖元元
自民國一0八年二月十六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3月29日
橋頭簡易庭法官盧怡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3月29日
書記官楊馥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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