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7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708號原告 陳思傑 上列原告與被告創世紀鮮魚湯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751,200元(計算式:原告主張占用面積51.35平方公尺×土地公告現值112,000元/平方公尺=5,751,2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8,024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8月9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法官張桂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8月9日
書記官林彥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