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勞執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勞執字第8號聲請人 陳彭增妹
范華 黃羽振
劉雅惠
林惠娟 阮氏錦 兼上開六人共同代理人 翁淑美 相對人貴族嬰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壹平 上列當事人間因勞資爭議調解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20日所為准予強制執行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20日所為112年度勞執字第8號准予強制執行裁定之正本及原本關於附件次序5劉雅惠:身份證字號欄「R00000000」之記載,應更正為「Z000000000」、次序6林惠娟:工資+資遣費合計欄「186,762」之記載,應更正為「186,763」。
理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8月9日
勞動法庭法官羅郁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2年8月9日
書記官陳怡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