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再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聲再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再字第9號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 林琪厚 上列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對於本院109年度訴字第100號、343號、109年度易字第520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但經釋明無法提出原判決之繕本,而有正當理由者,亦得同時請求法院調取之;又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429條、第433條分別定有明文。而所謂敘述理由,係指具體表明符合法定再審事由之原因事實而言;所稱證據,係指足以證明再審事由存在之證據,倘僅泛言有法定再審事由,而未敘明具體情形,或所述具體情形,顯與法定再審事由不相適合,或未提出足以證明再審事由存在之證據,均應認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
二、經查:㈠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林琪厚(下稱聲請人)不服本院109年
度訴字第100號、343號、109年度易字第520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惟聲請人聲請再審書狀並未具體敘明究竟有何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421條所列舉之再審原因及具體事實,亦未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自難認聲請人完備聲請再審之程序規定,惟屬得補正之事項,本院乃於民國112年7月18日裁定命聲請人應於裁定正本送達後7日內,補正再審之具體理由、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或釋明請求本院調取原判決繕本之正當理由,上開本院裁定正本由本院囑託監所後,已於112年7月26日囑託送達,由聲請人收受,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㈡聲請人收受上開裁定後,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揆諸前揭說明
,本件聲請再審之程序,自屬違背規定,應予駁回。又本件聲請既有前述程序不合法之處,本院認顯無通知聲請人到場並聽取檢察官意見之必要,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12年8月9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鍾邦久
法官孫淑玉法官黃琴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茵如中華民國112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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