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繼字第25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司繼字第25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繼字第2528號聲請人 莊文貴 代理人 沈聖瀚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一千元。對於該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次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此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為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第26條第1項及第30條之1所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一案,未據聲請人繳納聲請費,及未提出被繼承人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等文件,經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28日以南院 武家厚 112年度司繼字第2528號通知書命其於收受通知翌日起7日內補正,此項通知已於同年7月6日合法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聲請人迄今並未補正,有本院繳費狀況答詢表附卷可證。揆諸前揭說明,其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於法不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
主文。
三、如對本裁定不服須於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8月9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宋凰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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