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聲字第4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司聲字第4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聲字第416號聲請人 杜明賢
杜明儒 黃由美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 杜氏壇 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3人為依本院107年度南簡字第288號民事判決補償相對人共新臺幣2,939,700元(979,900元×3=2,939,700元),依相對人之戶籍謄本所載地址「臺南市灣裡2618號」,以存證信函通知相對人上開補償金領取事宜,惟郵政機關以「查無此址」為由退回。為此聲請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二、按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其訴,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此規定於非訟事件關係人準用之,亦為非訟事件法第11條所明定。故相對人因死亡而無當事人能力者,其情形無從補正,法院應逕以裁定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三、聲請人之本件聲請,固據其提出存證信函、退回信封、相對人戶籍謄本等為證。惟查相對人係於明治29年即西元0000年0月00日出生且無光復後設籍資料,有相對人戶籍謄本在卷可稽。則相對人年齡迄今已達127歲,參諸近代史上已知最長壽命為122歲,實無從據認相對人現仍存活於世。揆諸前開說明,債權人之聲請於法即有未合,不應准許。爰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抗告,並繳交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華民國112年8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品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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