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2574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2574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相對人即債務人 黃州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貳萬叁仟肆佰貳拾叁元,及其中新臺幣貳拾壹萬肆仟叁佰玖拾叁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八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