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司票字第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1年度司票字第81號聲請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非訟代理人 余瑞平 上列聲請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光宇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二人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本票原本(發票日:民國100年8月9日)一張。
二、請提出相對人光宇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營利事項變更登記卡及其法定代理人 賴俊銘 之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若有法定代理人姓名不符、法人解散、破產、清算之情形時,請依相關法律規定補正法定代理人。
中華民國101年3月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楊淑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