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2573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2573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2573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凃志佶
室相對人即債務人鍾鎮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陸萬柒仟陸佰叁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叁拾肆萬貳仟陸佰陸拾肆元,自民國九十年三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計算之五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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