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婚字第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婚字第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婚字第71號原告 黃勝暉 上列原告與被告 周熙然 間請求離婚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訴之聲明(即應請求法院判決之主文)。
二、訴訟標的(即請求之法律依據是依民法第1052條之何款項請求本件之離婚訴訟)。
三、按被告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或影本。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款及第3款、第119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3月1日
家事法庭法官吳俊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1年3月1日
書記官陳秀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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