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司票字第7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2年度司票字第705號聲請人 廖祐德 上列聲請人廖祐德因與相對人 陳木火 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廖祐德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本票須經向發票人提示而未獲付款,始得聲請本票裁定,查台端聲請狀內未敘明有無向相對人提示本票,請釋明有無提出本票向相對人提示,如有,並請敘明提示日為「何年何月何日」。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