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字第3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選派清算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字第330號聲請人財政部臺北國稅局法定代理人 何瑞芳 上列聲請人為選派相對人巨業隆營造有限公司清算人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按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2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麗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2月6日
書記官翁挺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