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司拍字第2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司拍字第2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2年度司拍字第207號聲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沈臨龍 非訟代理人 常治平 上列聲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 賴筱婷彭富金 之繼承人等四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如下文件到院:
㈠、系爭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之「其他約定事項」正本。
㈡、擔保放款借據特約條款所示之「約定書」正本。
㈢、相對人賴筱婷、 彭梁滿彭美玉彭美月 、債務人 彭富春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關係人 賴胤承 即彭富金之繼承人、 黃建銘 即彭富金之繼承人、 粘凱翔 即彭富金之繼承人、 粘凱婷 即彭富金之繼承人之最新個人戶籍登記謄本(請保留全戶動態欄及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正本。
二、茲抵押物之所有權人於設定抵押權後死亡,抵押權人因實行抵押權而聲請法院裁定准許拍賣該不動產時,應列全體繼承人為相對人。是請具狀 陳明 是否部分改列相對人彭富金之未拋棄繼承人為相對人?如是,請詳列該未拋棄繼承人之姓名、住址等資料。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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