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57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5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570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進合選任辯護人邱佩芳律師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12997、16717、29553、15091、162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進合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十六日起延長羈押貳月,並禁止接見通信。
聲請具保停止羈押部分駁回。
理由
一、按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下列情形之一,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㈠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㈡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㈢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刑法第339條之詐欺罪,其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者,得羈押之;羈押被告,審判中不得逾3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第101條之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
101條之1第1項第7款、第10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被告有無羈押之原因與羈押之必要性,以及執行羈押後,其羈押之原因是否依然存在,需否繼續羈押,均屬法院得依職權裁量之事項,倘不違背客觀存在之經驗法則或論理法則,即無違背法令可言,且據憑之基礎事實判斷,並不以嚴格證明為必要,其以自由證明,即為充足。
二、查被告林進合因涉嫌刑法第216條、第210條行使偽造私文書、同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等罪,經本院訊問後,依其供述之情節、卷內相關證人及共犯之證詞與卷附票據、退票理由單、銷貨明細表、估價單、帳本等證物,認為犯罪嫌疑重大,又被告聲請與證人對質詰問,恐有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且被告羈押之前已無繼續從事經營事業,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2款之規定,裁定自民國102年7月16日執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且自102年10月16日延長羈押2月在案。
三、本院因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訊問被告後,依被告供述內容,及卷內相關證人 高仲浩 等之證詞、書證、物證等證據資料,認其犯罪嫌疑仍屬重大,又被告否認犯行,辯稱與共同被告高仲浩等供述有所差異,且全案須待傳喚相關證人即共同被告 林聖恩鄧晉勛 、證人 陸道奎盧義方王聖文 、吳清安、 許清鳳蔡王雪霞 等人進行交互詰問以釐清事實,且被告案發後復曾接觸共同被告高仲浩,有事實足認被告有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又被告前曾因侵占、妨害兵役等案遭通緝,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而有羈押之必要;況被告於100年3月至101年5月間,即涉犯本案多次詐欺罪嫌,認為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詐欺犯罪之虞,且有羈押之必要,當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所規定之羈押要件。
四、至被告及其辯護人雖辯以:如起訴書附表所示之被害人均未指證被告有向其等訂貨,或被告在訂貨、收貨、付款過程中曾有所參與,且員警在被告住處及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上所扣得之物品,均為同案被告 林灝瑋 所有,實難認被告有參與詐欺行為,又本件卷證甚多,被告遭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實有不便,且被告聲請傳喚之證人高仲浩、林灝瑋亦已交互詰問完畢,而其餘被害人、同案被告均已於偵查中具結作證,已無需以羈押之手段達防止串證之目的,況被告林進合前於偵查中均有按期到庭,希望能准予交保停止羈押云云。惟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仍有勾串共犯或證人及逃亡之虞,業經本院認明如前,又被告已選任辯護人,其辯護人自得聲請閱卷,並依法接見羈押中之被告為其辯護,此尚不受羈押之影響,此外,復查無被告具刑事訴訟法第
114條各款所列法定停止羈押之事由。爰審酌被告仍存有上揭羈押之原因,且如命被告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尚不足以確保日後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仍有繼續執行羈押之必要,是被告及其辯護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均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綜上,爰審酌被告仍存有前揭羈押之原因與必要性,且如命被告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尚不足以確保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復查無刑事訴訟法第114條各款所列法定停止羈押之事由,仍有繼續執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105條第3項、第108條第1項前段、第5項、第121條第1項、第110條第1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2月10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陳志銘
法官林幸頎法官楊淑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0日
書記官洪季杏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