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2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2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252號原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代理人 溫驥芸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曾聲請對被告 劉麗玲 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應繳裁判費17,03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16,538元。茲.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0.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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