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2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250號原告 隋延齡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許明忠 、許 黃姿霖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許明忠、許黃姿霖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4萬元,應繳裁判費6,9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44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2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慶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9月22日
書記官王淑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