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82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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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28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2828號上訴人 葉子琪 (即 高葉子琪 )(即被告)
高金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華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因100年度訴字第2828號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佰壹拾叁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壹萬捌仟貳佰捌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2月30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黃柄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12月30日
書記官洪仕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