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3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319號上訴人 羅皓宇 被上訴人 吳振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本院101年度訴字第31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正確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上訴人於第一審判決敗訴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23,853元,上訴人若就第一審判決敗訴部分全部不服,須繳納第二審裁判費10,245元,上訴人僅繳納1,500元,若係僅對第一審判決一部上訴,亦應表明正確之上訴聲明。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正確聲明,並依上訴聲明繳足第二審裁判費,逾期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3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麗玉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3月20日
書記官廖軒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