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審易字第118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審易字第118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1年度審易字第1184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邱乾珍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974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不受理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邱乾珍業於102年1月8日死亡,此有診斷證明書、個人戶籍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依據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3月19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王銘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2年3月19日
書記官楊嘉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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