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7年度壢簡字第451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壢簡字第451號
原   告  魏鄧紅春 (即 魏錦祥 之承受訴訟人)
       魏寶蘭 (即魏錦祥之承受訴訟人)
       魏玫萱 (即魏錦祥之承受訴訟人)
       魏榮喜 (即魏錦祥之承受訴訟人)
       魏榮為 (即魏錦祥之承受訴訟人)
       魏榮金 (即魏錦祥之承受訴訟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世炎 律師
被   告  王立 家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世隆
       王樹根
       王世杰
訴訟代理人  陳貽男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一○八年三月二十一日上午十時,
在本院中壢簡易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
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上列當事人間請
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認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
查,應再開言詞辯論。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2月23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陳宏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2月23日
書記官張季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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