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南簡字第103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皇后大道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賴嚮景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張瓊 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
1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民事訴訟法第440條前段、第44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
文。上開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之上訴程序亦有適用,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第一審判決於民國108年1月28日送達於上訴人,有
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而上訴期間自判決書送達翌日起算,已
於108年2月18日屆滿(原屆滿日為108年2月17日,因適
逢假日,故順延至108年2月18日屆滿),上訴人遲至108
年2月22日始提起上訴,有民事上訴狀上之收文章戳可稽,
顯已逾上訴期間,依首開說明,自應駁回其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1項、第95
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2月23日
臺南簡易庭法官徐安傑
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8年2月25日
書記官謝明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