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城簡字第38號
原 告 陳關鸞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博玄 等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
同)2,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75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
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4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法 官 劉子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李宜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