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城簡易庭103年度城簡字第38號民事裁定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城簡字第38號
原   告  陳關鸞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博玄 等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
同)2,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75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
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4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法 官 劉子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李宜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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