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49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返還融資金額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4974號原告 周瑞禮
陳永鴻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方興中 律師
洪志文 律師被告 張偉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融資金額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一月十八日上午九時,在本院第三十庭行言詞辯論。中華民國99年12月28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姜悌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12月28日
書記官羅振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