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簡字第469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簡字第469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9年度簡字第4693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呂榮吉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偵字第2137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呂榮吉竊盜,共貳罪,各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二、應適用法條:
(一)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
(二)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
(三)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
三、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99年12月28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楊台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劉子豪中華民國99年12月28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普通竊盜罪、竊佔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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