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2527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2527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2527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即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捌仟玖佰玖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零玖佰陸拾捌元,自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八九計算之利息,新臺幣零元整,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10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99年度司促字第25275號)
緣債務人甲○○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並持有債權人所發行之信用卡消費,自結帳日九十八年一月八日止,尚積欠如下消費款:(一)消費本金:新臺幣50,968元整。(二)利息計算:
新臺幣4,208元整。(三)違約金:新臺幣3,822元整。(四)雜項費用(即手續費用):新臺幣0元整。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書第22條第1項、第2項,持卡人未依約繳款,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詎料自民國九十八年一月八日起,債務人未依約履行給付義務,且屢經催討未果,債權人為確保債權,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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