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親字第137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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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親字第13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否認子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親字第137號原告 李仕梵 被告李仕梵之子兼法定代理人 李福恩 上列當事人間否認子女事件,本院於99年12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確認被告李仕梵之子非被告李福恩之婚生子。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李仕梵之子(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雖係於原告與被告李福恩婚姻關係存續中所生,依法推定為被告李福恩之婚生子,惟二人間並無真實之血統連繫,被告李仕梵之子之生父實為訴外人 黃鴻儒 ,爰依民法第1063條第2項規定,提起本訴,求為判決如主文。
二、被告到庭表示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不爭執。
三、按妻之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推定其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此項推定,夫妻之一方或子女能證明子女非為婚生子女者,自知悉時起二年內,得提起否認之訴,此為民法第1063條定有明文。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為被告所不爭執,並有原告提出戶籍謄本、李仕梵之子出生證明書、 柯滄銘 婦產科親緣DNA鑑定報告等件為證,堪認為真實。從而,原告提起本件否認子女訴訟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2月28日
家事法庭法官徐麗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99年12月28日
書記官黃世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