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26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2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違反稅捐稽徵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261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美櫻上列被告因違反稅捐稽徵法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林美櫻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2月28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吳秋宏
法官林孟皇法官呂煜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曹尚卿中華民國99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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