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70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7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702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盧潔琦選任辯護人許仁豪律師
王晴怡律師 黃英哲 律師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審理期日另候通知,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2月28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蔡坤湖
法官姚念慈法官謝昀璉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雅文中華民國99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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