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62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6260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六五○五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載等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竊盜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有該等判決影本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所犯如附表所載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暨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本件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至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仍照原判決宣告標準定之,附此敘明。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十條第二項,刑法第五十一條第六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27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楊博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慈容中華民國96年9月27日附表:
┌───────┬─────────┬─────────┐│編號│一│二│├───────┼─────────┼─────────┤│罪名│竊盜│竊盜│├───────┼─────────┼─────────┤│宣告刑│拘役肆拾日,如易科│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元折算壹日。│├───────┼─────────┼─────────┤│所犯法條│刑法第320條第1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犯罪日期(民國│96年3月1日│96年3月30日││)│││├──┬────┼─────────┼─────────┤│偵查│機關│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機關││察署│察署││及案├────┼─────────┼─────────┤│號│案號│96年度偵字第7621號│96年度偵字第7621號││││││├──┼────┼─────────┼─────────┤│最│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6年度簡字第3532號│96年度簡字第3532號││實├────┼─────────┼─────────┤│審│判決日期│96年6月29日│96年6月29日│├──┼────┼─────────┼─────────┤│確│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6年度簡字第3532號│96年度簡字第3532號││決├────┼─────────┼─────────┤││確定日期│96年8月6日│96年8月6日│├──┴────┼─────────┼─────────┤│減刑後宣告刑│拘役貳拾日,如易科│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元折算壹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