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1年重上字第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上字第89號上訴人台灣中國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慶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蘇素麗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核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595,999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40,110元,未據繳納,亦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或釋明有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之情形;茲依同法第77條之16、第481條準用第
466條之1第4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7日內,如數繳納並補正訴訟代理人之欠缺,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6月5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許明進法官陳真真法官蘇姿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6月5日
書記官黃琳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