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46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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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4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460號上訴人 柯在騰 被上訴人 林萬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3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第442條第2項所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年5月6日裁定命上訴人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第二審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該裁定已於102年5月8日送達上訴人,有本院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稽。然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紙及答詢表3紙附卷足參,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6月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繼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6月4日
書記官林珊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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