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司票字第19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票字第1999號聲請人 黃宗輝 相對人 鄭定國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鄭定國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正確利息起算日及提示日為何?(應記載年、月、日,又其提示日前之利息無法請求)
二、相對人鄭定國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2年5月30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陳佐政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