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3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重訴字第3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重訴字第304號原告台灣中國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慶雄 訴訟代理人 邱芬凌 律師被告 蘇素麗 訴訟代理人 葉張基 律師複代理人 周進田 律師被告 陳秀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一百年六月十五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另法院於為命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後,雖該停止之原因尚未消滅,如認無繼續停止之必要,仍非不得依職權撤銷之,有最高法院26年滬聲字第14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
二、本院前以本院98年度勞訴字第19號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牽涉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經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惟經調閱本院98年度勞訴字第19號民事卷,認本訴訟先決問題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可依本院98年度勞訴字第19號民事卷卷附資料逕為調查審認,認無再停止訴訟程序之必要,爰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張維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0年11月2日
書記官鄭淑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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