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簡字第18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綜合所得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2年度簡字第187號原告 黃蘭淑 上列原告因綜合所得稅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事項應行補正,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準用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裁定駁回本件訴訟: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後段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應予補繳。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準用第105條第1項規定,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訴之聲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茲原告提出於本院之起訴狀漏未載明訴之聲明,亦無載明被告及其代表人(財政部臺北國稅局,代表人 吳自心 ),應另行提出合於程式之補正書狀及繕本各1份。
中華民國102年6月4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楊坤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6月4日
書記官俞定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