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1年重上字第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上字第89號上訴人 蘇素麗 訴訟代理人 葉張基 律師被上訴人台灣中國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慶雄 訴訟代理人 邱芬凌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5月8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主文第一項第三行最末二字關於「駁回」之記載,應更正為「廢棄」。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6月11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許明進法官陳真真法官蘇姿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6月11日
書記官黃琳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