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司聲字第2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司聲字第2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聲字第236號聲請人 黃丞正 相對人國防部陸軍司令部(即國防部聯合後勤司令部之承
受人)法定代理人 李翔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5月22日所為之裁定,應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正本當事人欄及理由欄中關於「陸軍後勤司令部,設臺北市○○區○○○路○段○○○號,法定代理人 葛弘俊 」之記載,均應更正為「國防部陸軍司令部,設桃園龍潭郵政九○六○一號信箱,法定代理人李翔宙」。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而支付命令屬裁定性質,當亦在準用之列。
二、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2年5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佐政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