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89年度簡上字第2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89年簡上字第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簡上字第二六號
聲請人甲○○被告乙○○右列聲請人因被告竊盜案件,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查被告乙○○因竊盜案件,前經本院認為竊盜罪嫌重大,予以羈押,茲聲請人以被告左膝蓋韌帶斷裂,請求對外求醫云云,然查:被告於入臺灣臺東看守所時之健康檢查,自述健康情形良好,又其在所期間雖因左膝舊疾復發,然已至台東醫院急診外醫治療,且目前已控制中,此有臺灣臺東看守所函、就診病歷表影本乙份附卷可稽,故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九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庭
審判長法官蔡勝雄
法官劉柏駿法官廖建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美鄉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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