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訴字第20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上訴字第2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上訴字第204號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法律扶助 張漢榮 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九年四月十三日起延長二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強盜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於民國99年1月13日起執行羈押,至99年4月12日止,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9年4月13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3月31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楊貴雄
法官許必奇法官周明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郭彥琪中華民國99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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