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交上訴字第15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交上訴字第1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交上訴字第158號上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過失致死案件,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審交訴字第38號,中華民國98年9月1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99年4月22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十五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3月31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吳昭瑩
法官賴邦元法官吳炳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洪雅蔓中華民國99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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