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訴字第438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上訴字第43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家暴妨害性自主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上訴字第4380號上訴人即被告劉○○詳細姓名、.選任辯護人文聞律師
鄭懷君 律師 凃成樞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家暴妨害性自主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4725號,中華民國98年8月14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24606號),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3月31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高明哲
法官林洲富法官劉秉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美華中華民國99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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