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易字第21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易字第2130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303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嗣因被告於本院羈押訊問時已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0月15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陳芸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0月15日
書記官蔡淑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