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上訴字第42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上訴字第4269號上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乙○○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偽造文書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987號,中華民國98年9月1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3月31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郭雅美
法官魏新國法官洪于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強梅芳中華民國99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