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621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621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6215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債務人 吳美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萬壹仟陸佰陸拾柒元,及其中之新臺幣肆萬零玖佰陸拾肆元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卡號:0000000000000000。至99年12月16日止累計71,667元正未給付,其中40,964元為消費款;27,103元為循環利息;3,6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消費款項外,另應給付如主文所示之利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12月2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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