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1年度簡字第677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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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1年簡字第67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一年度簡字第六七七號
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三四七0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竊盜,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除更正該物之所有者為特力翠豐股份有限公司嘉義分公司外餘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本案證據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外。(如附件)
三、被告甲○○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各一紙附卷可參,被告因一時短於思慮而誤觸刑責,犯後已坦承犯行並深具悔意,經此偵審程序,當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認所宣告之刑以不執行為適當,併宣告緩刑二年,以啟自新。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六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簡易庭
法官康存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六日
書記官胡祥生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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