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8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8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八九二號
原告 郭怡美 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乙○○
丙○○右當事人間請求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六日上午十時十分,在本院第十七法庭為準備程序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六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李銘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六日~B法院書記官歐貞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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