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1年度易字第1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1年易字第1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毀棄損壞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一二號
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莊安田律師右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年度偵字第四二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甲○○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犯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第一項之損壞財物罪嫌,而依同法第三百五十七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乙○○因與被告達成和解,於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四日具狀撤回對被告之告訴,此有撤回告訴狀及和解書各一份附卷可稽,依前揭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六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月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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