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建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建字第12號上訴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佳承興業有限公司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4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186,946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9,17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5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麗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5月22日
書記官趙信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