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4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聲減字第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44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屏東看守所羈押中)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7年度聲減字第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1、3、4所示等罪,均減刑,減刑後之刑各如附表各如附表編號1、3、4之「減刑後徒刑、拘役或罰金金額或褫奪公權期間」欄所示。附表編號1所示減刑後之刑,與附表編號2所示不得減刑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附表編號3、4所示減刑後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附表編號1、3、4所列日期犯搶奪、竊盜、偽證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上開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就附表編號1之罪,與附表編號2所列不應減刑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及就附表編號3、4所示之罪減刑後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1條、第51條第5款(修正前),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2月13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許蓓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97年2月13日
書記官蘇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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