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7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重訴字第7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訴字第756號上訴人臺中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盧秀燕 被告紅典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秀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9年4月30日107年度重訴字第75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1,0381,055元,依民事訴訟第77條之16上訴裁判費計算方式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5,14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5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廖穗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5月28日
書記官許宏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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